(中译本
2004年9月1日)
第一节 说 明
本文本系
"The Bylaws of American Chinese
Culture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英文)
的中文翻译本,在任何正式场合,或在某些地方两种文本诠释有冲突时,均以英文原文本为准。
第二节 名称和地址
第一条 本组织正式定名为全美华人文化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英文名为
American Chinese Culture and Education Foundation.
本基金会的总部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地址: ACCEF, PO Box
723008, San Diego, CA 92172-3008, U.S.A.
基金会可以在其他地点设立办事处或办公室,基金会理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改变基金会的地址。
第三节 性质和目标
第一条
基金会是一个非营利慈善组织,根据美国联邦税务局内务法规 501 (c)(3)
节关于非营利免税组织的法规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有关法律而组成。
第二条
基金会将以独立,
非政治性,非地域性,非宗教性为原则,争取从任何合法的渠道向社会募集资金,积极参加美国社会文化和教育领域的各种慈善公益活动,促进中华文化的传播和发展,增进中西文化的相互了解和交流,
帮助在美华语教育,低收入家庭高等教育,以及中国大陆贫困地区九年义务教育。
第三条
基金会将积极与全美其他慈善组织和华人社团合作,共同促进中华文化和教育事业的进步和发展。
第四节
会
员
第一条
会员资格:基金会会员必须至少满足以下三项条件:(1)
按时缴纳会员费;(2)
承认并遵守基金会章程和其他关于会员的所有规定;(3)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于基金会利益、目标、和名声的活动。
第二条
如果要成为基金会会员,必须向本会的会员/捐款人服务部注册登记,提出申请,得到基金会批准后方能成为会员。申请人不需缴纳申请费。
第三条
会员费由基金会决定。目前会员费为:常规会员
$20,学生会员
$10,终生会员$200。基金会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会员费。
第四条
会员的权力和义务:会员与捐款人不同处在于:(1)
会员在基金会内有选举理事和被选举成为理事的权利;(2)
会员可在基金会内担任一些捐款人不担任的义工职务;(3)
会员会收到基金会专门给会员寄送的关于基金会活动和进展的材料;(4)
会员必须承认基金会的章程和其它规定并遵守这些规定,维护基金会的利益和声誉;(5)
会员必须每年按时缴纳会员费。
第五条
会员与一般捐款人的关系:会员可以是或不是捐款人,捐款人可以是或不是会员。基金会的理事会成员,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员必须是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可以在下面两情况下被取消:(1)
会员主动提出退会并得到基金会批准;(2)
会员违反了本章程第四节第一条的关于会员资格的条件。
第五节
顾问团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顾问团由各界杰出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理事会和管理机构提供建议和意见。理事会和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必须对顾问团成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尽快给予答复。
对于重要的议案,理事会将认真讨论后由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条
顾问团设执行主席一名,顾问团不安排例行会议,但可以根据需要由执行主席招集议事会议。
第六节
理
事
会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会由会员在会员大会每两年选举一次,任期两年。任期期间理事会有权力根据需要增减理事。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二条
新一届理事会的选举须按照上一届理事会认可的方式和步骤,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举手表决完成。
第三条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包括选举或任命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基金会的一切活动均受理事会的领导。
第四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的例行会议至少每二个月举行一次,由理事长主持。在理事长缺席的情况下,由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讨论的内容应该至少在理事会前三天通知各位理事。理事会以投票方式对各项事务进行表决。
第五条
如果任何理事要辞去理事职务,必须递交书面辞呈给理事长。辞职生效日期为在下一次理事会开会的日期。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都是不受薪的义务工作人员。
第七节
基金会管理机构
第一条 基金会的主要负责人员为会长、若干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各筹款部主任以及各项基金管理经理等。
第二条
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由理事会理事选出,副会长及其它主要职务由会长推荐,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三条
会长对本基金会的总体日常事务和运作负责,召集并主持全体基金会会员会议,在理事会会议上汇报基金会工作,代表本基金会对外联络。
第四条 副会长的职责是协助会长做好工作。副会长一般同时兼管基金会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工作。在会长不能履行公务的情况下,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或由理事会推选一位副会长来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五条 秘书长简要准确地记录本基金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会议上讨论的主要事件和作出的重要决定,统计正式投票结果,分发会议记录给执行委员和会员,管理会议记录及本基金会的重要文件。负责秘书处的工作,负责通知理事开理事会,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财务长主管基金会的财务方面的工作,审批开支,作出基金会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负责报税事宜,在本基金会的年度会员大会上作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提交自上次会议以来的本基金会收支状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
基金会可以根据筹款等工作需要,经理事会同意后,设立附属机构。附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员由会长推荐,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八节
赞助人和筹款人的名誉制度
第一条
为了表彰赞助人慷慨解囊,奉献社会的高尚精神,为了表彰筹款人不畏坚难,弃而不舍的智慧勇气,基金会设置赞助人和筹款人的名誉制度。
第二条
凡每年捐款超过$100的赞助人,即授予
"银星赞助人"
称号。凡每年捐款超过$1000的赞助人,即授予
"金星赞助人"
称号。凡一次捐款超过$5000的赞助人,即授予
"白金赞助人"
称号。凡一次捐款超过$10000的赞助人,即授予
"总统赞助人"
称号,
并设置以赞助人命名的专项基金,根据赞助人的意愿,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对于积极从公司筹款的基金会会员,凡筹款超过$100的会员,即授予
"银星大使"
称号。凡每年筹款超过$1000的会员,即授予
"金星大使"
称号。凡一次筹款超过$5000的会员,即授予
"白金大使"
称号。
第四条
所有被表彰的赞助人和筹款人,其姓名将出现在基金会的网站和新闻月刊。基金会将在年度筹款餐会上,对本年度金星赞助人,白金赞助人和总统赞助人予以表彰,并赠予精美纪念品。每年度金星赞助人,白金赞助人和总统赞助人,其姓名将铭记在基金会的永久建筑物上。
第九节
志愿者团体
第一条 基金会将积极组织所有热心参与的社会各界人士,成为由管理机构领导的志愿者团体。志愿者不受年龄限制,也不受基金会会员资格限制。
第十节
本会章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会员,筹款,基金管理等各部门,有权根据需要,以本会章程为基础,拟定各部门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需经过理事会讨论通过,具有与本会章程同样的权威性。
第十一节
本会章程修正案
本会章程可以经理事会或在本会会员年会上以三分之二多数表决修正。拟议的章程修正案必须在邮件表决或会议开始前 14
天,或者电子邮件表决前
7
天,由会长或秘书长寄出。
第十二节
本会地位及解散
第一条
本基金会系根据美国内务税规
501 (c) (3)
节组织而成。本会将不从事 (1) 1986
年美国联邦所得税法
501 (c) (3)
节(或未来相应的税法条款)禁止的任何活动,(2) 1986
年美国联邦所得税法
170 (c) (2)
节(或未来相应的税法条款)禁止的任何活动。
第二条 本基金会解散时,其财产将分发给一个或多个合乎美国税务法规
501 (c) (3)
节(或未来相应的税法条款)的机构,或美国联邦政府,州或当地政府之公益事业。任何剩余财产将由本会总部当时所在地的县普通诉讼法庭完全依照本会成立之目的来裁决。
Last Updated:
01/01/2005